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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现就《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1〕1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总部企业及认定 
  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汇缴企业所得税、投资或授权管理的经济组织不少于2家的企业。按不同产业类别,总部企业认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现有企业总部认定。 
  1.一般制造业总部和商贸服务业总部。注册资金或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下同)3000万元以上。 
  2.高端服务业总部、经市批准的后备上市公司、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重点支持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快速成长型企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1500万元以上。 
  3.境内A股上市公司。 
  (二)新设立或迁入的总部企业认定。 
  除须符合上述现有企业总部认定在注册资金或净资产方面的相关规定外,还须具有该企业负责统筹包括但不限于中山的产品采购、生产、营销、物流配送、研发、财务管理、结算等区域性服务职能。对一些特定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企业,在认定条件和鼓励政策上,可一事一议。 
  二、财政奖励与补助扶持政策 
  (一)总部企业认定奖和办公用房补助。 
  自2012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作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总部企业认定奖励、总部办公用房补助和开展总部经济有关必要工作。 
  1.总部企业认定奖。 
  现有总部企业:在总部企业认定过程中,按企业在资产重整中所产生的财务和相关中介服务费用的3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总部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金1%予以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1)租赁补助。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主城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以实际租赁办公用房面积(不含配套设施),按市房管部门公布的该办公用房所在区域房屋租金指导价3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购置补助。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主城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在取得房产证后,以实际购买办公用房面积(不含配套设施),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和总部企业人才奖。 
  自2013年起,设立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和总部企业人才奖。奖励金额由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测算,报市政府列入市统筹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市财政按先奖励后分成的方式与镇区共担总部企业奖励资金,实行一级财政的镇区负责其辖区内总部企业奖励资金。 
  1.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自获总部企业认定5年内,现有总部企业按当年入库税收较上一次获奖(总部企业认定奖或经营贡献奖)年度入库税收累计增加300万元以上的,按该增量对市财政贡献的30%予以奖励。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总部企业开业后,前两年按该企业整合市外资源对市财政新增贡献的100%,后三年按50%予以奖励。 
  2.总部企业人才奖。 
  自获总部企业认定5年内,按该企业及其市内下属企业年度代缴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对市财政贡献总额的20%予以奖励,并由该企业专项用于奖励年工资薪酬收入20万元以上的“三高”人才。 
  (三)城市设施和公建配套费减免。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主城区范围内自建自用总部办公用房的,按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为上限,免收城市设施配套费和公建配套费。 
  三、土地扶持政策 
  (一)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办公用房建设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合理设定出让条件,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优先保障总部企业办公用地,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合理确定用地年限,经批准,可按分期付款方式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利用“三旧”改造场地建设总部办公用房的,按“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三)鼓励总部企业集约用地,其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适当提高现有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免收超容费。 
  四、人才服务政策 
  (一)经认定总部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公安部门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二)对经认定总部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子女,经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教育部门安排不低于省一级公办学校的优质学位。 
  此前有关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本补充意见由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