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近几年再次进入公众的视野,成为热门词汇。
近期更是由登上热搜的“吴承恩票房总计59.26亿元”,一下让我们直观感受到了:与西游记有所关联的影视作品实在太多了,收益人应当是这部作品的版权所有者——吴承恩。

明代的小说家吴承恩跨越时代“参与”的这登记在册的135部作品,不断的创新与致敬,都是对他、对《西游记》最大的尊重。
但花开两朵,各表一枝。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中,不乏文学创意的抄袭、仿制药品的配方抄袭、创新型技术的抄袭……不断更新着大众对知识产权保护难度的认知。
其中一例“伸缩缝装置”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应当引起大家的关注。
涉案专利为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专利权人为徐某的《单元式多向变位梳形板桥梁伸缩缝装置》行业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
徐某方认为,冀通路桥建设公司在平赞高速公路工程中,使用了易德利公司按照涉案标准制造并销售的伸缩缝装置,两公司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因涉案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推荐性标准中明确披露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专利号及权利人联系方式。易德利公司明知涉案专利的存在,非但没有主动寻求专利许可,还再次未经许可实施涉案专利,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
法院判决支持权利人300万元赔偿请求。
生动又形象的案例判决,让知识产权与标准——这两个原本互相独立的概念融合在一起,呈现在大家面前。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科技创新的一项基础制度,标准化同样以科学为基础,但本质上更是公益性、市场性、协调性的多方统一的活动。
但通过知识产权标准化,融合机制逐渐建立。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标准、质量和品牌战略,健全技术创新、专利保护与标准化互动支撑机制,及时将先进技术转化为标准。在专利和标准的融合中,纳入标准的专利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属于专利标准化的范畴,即通过标准的制定活动将专利写入标准。案例中所涉及的专利正是采用了这样的方法,专利人才能有效、有力地保护自己的作品与技术。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特有的无形性和易传播性,使得侵权行为愈发频繁,且难以追责。传播媒体、通讯工具的迅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大量的智力成果不仅在国内流动,甚至将流失向国外。如果不对这些优秀的智力成果进行有效的国际保护,势必会影响、阻碍国际贸易及科学技术和文化的正常交流与合作。而标准,作为“国际通用语言”,将知识产权与标准相结合,进一步凸显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既保护了我国创新活力,又实现与国际接轨的愿景。

优秀的发明成果能够造福社会,同样也会给发明人带来丰厚的收益。
优秀的文学作品影视化,由文字转为影像,走入更多观众的视野,作者依靠作品版权费用获得收益;发明家将新型机器投入市场,得到投资人青睐,获得收购费用……这些良性循环都将鼓励新的知识产权诞生,丰富社会生活。这些都能够通过标准化工作,达到有序、平稳、效率最大化。而通过制定相关的知识产权最佳实践活动指南、规范、准则等相关标准,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实践活动的认知,规范着人们开展知识产权的日常活动,为国家标准化改革发展贡献知识产权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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